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个村民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如果村民已经用宅基地建房,房子后面的宅基地就不能再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人均土地少、不能保证家庭拥有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有房住,自治区、直辖市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尽量利用村里原有的宅基地和闲置土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要统筹合理安排宅基地使用,改善农村村民的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居住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售、出租、赠与房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农村村民依法自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工作。第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分配过程。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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