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顾问公司配合做假账的,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科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一、假账法律责任追究人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般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如上所述,《刑法》规定了只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
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就是犯罪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二就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犯罪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
对于法定代表人而言,一般以下三种情况,法定代表人对偷税犯罪行为来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种情况,如果法定代表人是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偷税行为是法定代表人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
第二种情况,法人代表授意企业的财务总监、会计操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刘晓庆税案中,电视台播放刘晓庆的连续剧所付的款项,应做营业收入。但是等会计请示她的时候,她要求将这部分收入挂在往来账上。这种行为就属于刘晓庆指使行为。
第三种情况,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不制止。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法人代表没有参与犯罪,但明知道单位有偷税的行为不制止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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