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笔试、面试,小纪顺利接到招聘单位发给她的入职通知书和体检通知书。按照通知书载明的事项,她向该单位提交了个人档案、工资卡账号及原单位的离职证明等。然而,就在预定上班时间的前两天,该单位突然通知她不用来上班了。她急问原因,该单位却不理睬她。
小纪认为该单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体检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补偿费等共计2万元。而法院近日只判决该单位向其支付体检费320元及部分交通费,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小纪不服判决欲上诉,经律师解释才决定息诉服判。
程律师说: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本案中,招聘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录用某个员工。至于小纪提出的该单位已发入职通知随后又反悔,程律师认为尽管该单位如此做事欠佳,但其在体检后认为小纪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也可以作为弃录条件,不能因其发过一份入职通知就必须录用小纪。不过,该单位这一做法容易使小纪产生误解,该误解会导致其做出辞职、向他人说自己换工作等事项,待其达不到目标会对她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
鉴于以上原因,招聘单位决定不予录用并无不当。由于小纪参加体检是在接到该单位的入职及体检通知书后,按单位特定要求参加的,故体检费用应由该单位支付。对于小纪预支的这笔费用该单位应予偿还。至于精神损失补偿和交通费用,因这项诉求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决定予以驳回。(午报记者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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