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诉告诉的,人民法院就不予追究。共有四种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3)虐待家庭成员案件;(4)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财物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的案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侵犯通讯自由的案件、重婚的案件、遗弃的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
哪些自诉案件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呢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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