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离婚案件中的人身保险收益权分割问题,具体操作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从司法实际情况来看,人身保单通常根据保单制定日期计算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则表示了当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申请退保时,寿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返还其所承担的那部分责任准备金。
其次,对于处于婚姻关系状态下,由其中一方担任投保人,利用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人身保险,同时将自己或家庭成员设定成保单收益对象的情况,此类人身保险收益应该视为婚姻双方共有的资产,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公平分割处理。
最后,对于同样在婚姻期间,由另一方担任投保人,利用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人身保险,同时将子女设定为保单收益对象的情况,这类人身保险收益并不属于夫妻共有的资产范畴,因此无法进行分割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全文4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