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劳改与判刑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
(1)劳改是刑罚执行措施;
(2)劳教是行政强制措施;
(3)判刑是刑事司法活动。
2、适用对象不同:
(1)劳改对象是罪犯;
(2)劳教对象是违法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
(3)判刑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3、执行场所不同:
(1)劳改在拘役所、看守所、监狱等执行;
(2)劳教在劳教所执行;
(3)判刑是在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劳动教养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劳教场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惩治和矫正劳教人员工作的顺利进行。
《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第十一条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教育、感化、挽救、改造罪犯和劳教人员,按照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直接管理的原则,加强狱政、所政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改造质量,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一、劳动改造的作用
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解教以后能够自食其力。
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造成了两方面的直接后果:一是罪犯通过劳动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数量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相当一部分的经济效益。
虽然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保障监狱硬件实施建设的同时,提高了干警的待遇,改善了罪犯的物质生活和改造条件,因而我们有必要在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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