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包括证人证言的录制,实体证据的公证。从而为后续的诉讼程序的事实查明提供帮助,而证据保全一般有三种方式,即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二是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相、抄写、复制等;三是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因此这三种方式都是证据保全中常用的方式,而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的。
仲裁案件中的证据保全
一、适用条件
与诉讼案件一样,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二、启动方式
(一)当事人申请。
(二)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申请提交人民法院。注意点:
1、仲裁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的申请无审查权。
2、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无权依职权决定进行证据保全。
3、当事人是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
三、管辖
因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而不同:
1、国内仲裁,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涉外仲裁,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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