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商品房应提供下列前期资料:
(一)贷款申请报告;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和户口本;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公积金余额证明;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
(五)首付款证明(收据或进帐单);
(六)竣工房屋提供所购房产证;
(七)未竣工房屋需提供抵押物房产证、评估报告;
(八)个人住房公积金购建房贷款申请审批书。
注:以上资料均一式二份。
二、购二手房应提供以下前期资料:
(一)贷款申请报告;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和户口本;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公积金余额证明;
(四)购房合同或协议;
(五)首付款证明(收条);
(六)所购房房产证及评估报告;
(七)已完成交易的需提供契税发票、房屋买卖契约、房屋转让审批表、借条(公证);
(八)个人住房公积金购建房贷款申请审批书。
注:以上资料均一式二份。
三、购集资房应提供下列前期资料:
(一)贷款申请报告;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和户口本;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公积金余额证明;
(四)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载明集资房屋总价);
(五)首付款证明(收据或进帐单);
(六)计委立项批复、分房名单、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进度表;
(七)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未竣工的需提供抵押物房产证、评估报告;
(八)个人住房公积金购建房贷款申请审批书。
注:以上资料均一式二份。
四、自建房应提供下列前期资料:
(一)贷款申请报告;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和户口本;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帐户及公积金余额证明;
(四)建房合同、(载明建房总价);
(五)首付款证明(收条);
(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抵押物房产证、评估报告;
(七)个人住房公积金购建房贷款申请审批书。
注:以上资料均一式二份。
五、贷住房公积金归还购(建)房借款,按购(建)房贷款要求提供资料,同时提供借条公证置换购(建)房银行贷款时按购(建)房要求提供资料同时提供其他抵押物房产证、或借条公证、银行贷款合同、贷款余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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