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教师既非公务员,也不是有编制的“公办教师”,而是教育部门或者学校为了解决师资力量不足而聘用的临时教师。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代课教师被聘用后即成为学校的一分子,需服从学校的管理与工作安排,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其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
代课教师清退后如何“有情操作”
近日来,随着一些地方清退代课教师最后时限的临近,代课教师问题日益成为舆论焦点。教育部1月21日明确,不规定代课教师清退时限,并强调对代课教师问题要有情操作。
城市化在推进,农村生源在减少,大学毕业生在增加,教育水平要提升———随着社会的发展,让代课教师离开讲台是大势所趋。那么,如何在顺应发展潮流的同时,让这个从业群体的离开更加合情合理
曾经的贡献
1990年,国家财政安排教育支出352亿元,占当年GDP的2%。由于教育投入不足,大量师范毕业生为了不当穷教师而各显神通,代课教师以低工资的绝对优势,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的中流砥柱。据统计,当时农村有代课教师300多万名,占全国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1/3。
在秦岭深处一个叫柿园子村的教学点,代课教师李小锋在1992年高中毕业之际,村小学唯一的公办老师离开,村干部请他去应急,结果本村孩子没失学,他的高考却一年年延宕下来。17年来,他拿着每月113.5元的工资,教出了一百多名学生,其中10人考上了大学。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财政体制,乡镇财政承担起农村义务教育的重任,一些地区出现了教育欠债现象。在陕西省中部一所乡镇初中,常常可以看到几位交不起一学期二三十元补课费的学生,掉着眼泪站在教室窗外听课。他们的老师常常数月拿不到工资,收上来的几百元补课费就是全家半年的生活费。那几年,不少正式教师另谋出路,一批新的代课教师踏入校园。
进入本世纪,我国教育投入快速增加。2000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约2563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2.87%;2008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达到10450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增加到3.48%。
随着财政投入的增加,教师工资有了保障,再加上大学扩招,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进入农村中小学就业。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严格教师资格条件,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逐步清退代课人员。2006年3月,教育部表示在较短的时间内,将把余下的44.8万名中小学代课人员全部清退。
对于国家清退代课教师的政策,李小锋说:国家的思路是对的,要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但希望国家不要一刀切。如果有可能,我真想在讲台上呆一辈子!
政策的曙光
随着代课教师清退进程的加快,这一问题的社会关注度日益升温。1月21日,教育部表示,对代课教师问题要有情操作,不能简单一清了之;地方各级政府要负起责任,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正在负起责任。在代课教师人数最多的广东省,两年来省财政投入21亿元,通过两次招考,转正了两万名代课教师。剩余的3万多名代课教师中,将对一部分进行培训转为学校非教学人员,对其他人进行辞退并将进行补偿。目前全省统一的补偿标准仍未出台。
解决代课教师问题还是有困难。广东省教育厅副巡视员文传道说,一些地方财政困难,宁愿空着公办教师的编制,用一份公办教师的工资招几位代课人员;一些地方人口流入多,学校没有编制,只好招代课教师。
甘肃省兰州市确定的清退时限为去年底,目前该市的近1000名代课教师已清退完毕,按每满一年教龄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担。清退方案中还提出了择优考录的解决办法,但没能实施。
陕西省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在2012年前全部清退代课人员。对年满60岁、2003年1月底前当教师3年及以上、离开学校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代课人员,每月补助基础养老金55元,工龄补助每满一年月补助6元。
这个补偿太少了!再说,国家已试点给农民发养老金,没当过代课教师的,到60岁也能拿到这么多养老金。一位几年前被辞退的代课教师说。
西部一个农业县相关负责人坦言:我们都是代课教师教出来的,对他们是有感情的。不过,目前基层财政没这一块预算。何况,要是给代课教师开了口子,以前放电影的、当村干部的等人会不会都闹着要补偿要解决代课教师的问题,还是得中央拿政策,明确资金来源和补偿标准。
法律的责任
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解聘程序、补偿标准等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代课教师问题,国家下发了通知,但没有出台任何法规。没有法律后果,相关部门就没有积极性;没有明确的标准,各地也无法拿出相应的资金安置。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作人杨兆全说。
他建议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对代课教师的历史贡献、待遇标准、解聘条件、补偿标准、资金来源等问题进行明确。在专门政策未出台之前,清退代课教师,至少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决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应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解聘时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对照法律条款,一些地方对待代课教师的做法还存在以下问题: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工不同酬;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进行经济补偿。
鉴于代课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方面所作的历史贡献,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应该是补偿代课教师的下限。杨兆全说,兰州市采取每满一年教龄10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偿,略高于法律要求标准,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
广西梧州市在依法聘任代课教师方面迈出了步伐。在清退代课教师的过程中,该市要求各县(市)对于新聘用或暂不宜清退的代课教师,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梧州市教育局人事处介绍,尽管代课教师工资与公办教师尚不能同工同酬,但工资水平均已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随着社会发展,代课教师将不是最后一个逐步消失的从业群体,社会如何对他们的贡献进行认可,如何对他们的损失进行合理合法地补偿,不仅事关这一群体的切身利益,也将影响到更多公众对社会的认可与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见,代课教师的相关权利显然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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