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诉讼主体如下:
1、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以子女本人为原告,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列为法定代理人;
2、要求降低或者免除子女抚养费的,以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为原告,以子女本人为被告,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列为法定代理人;
3、被告的主要地位必须是支付抚养费而不支付的一方。
赡养费纠纷诉讼时效规定
1、若赡养费从年满法定退休年龄起算将违背赡养费的功能,苛重赡养义务人的负担。
赡养义务形态多样,给付赡养费只是其中一种义务。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赡养人除了经济上的供养之外,还包括医疗护理、生活照料、住房照护、精神照料和田产照料等。赡养费的功能是弥补老人经济困难,着眼于未来的生活问题,所以,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并不当然地需要经济扶助。如果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可以通过养老保险,或者通过自己的劳动满足自己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他并不需要赡养人给付赡养费进行经济扶助。这样也可以鼓励老年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自力更生。另一方面,如果一概从年满法定退休年龄起算赡养费,有些赡养纠纷案件甚至主张数十年的赡养费,如果支持则可能增加赡养人过重的负担,使自己出现困难。并且,陈旧多年的赡养费被重提也不利于亲情维护。
2、若赡养费从起诉之日起算将迫使被赡养人提起诉讼,不利于纠纷协商解决以及家庭和睦。
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亦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基本要求。因赡养纠纷引起的家庭矛盾属于家事纠纷,家事纠纷与普通民事纠纷相比,具有较强的封闭性、情感性和亲情性,并呈现自我修复性强和人身依附性强的双重特征。所以,家事纠纷更宜通过以对话、沟通为代表的和解、调解等协商解决机制进行化解。如果赡养费从被赡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将会迫使老人在遇到赡养纠纷时便马上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这样就背离了家事纠纷的最佳解决途径。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日渐深入人心,但厌讼心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尤其是在广袤的农村地区。赡养纠纷通过诉讼对簿公堂,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将会激化双方矛盾,不利于纠纷解决,也不利于家庭和睦。
3、赡养费给付义务源于被赡养人陷入生活困境,起算时间应根据被赡养人生活状况综合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赡养费是解决被赡养人入不敷出,生活陷入困境的问题,由赡养人给予经济扶助,使被赡养人维持正常生活。换言之,赡养费给付义务源于被赡养人陷入生活困境,需要进行经济扶助。故赡养费从何时起算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被赡养人的具体情况,认定被赡养人何时陷入生活困境。被赡养人何时陷入生活困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因素综合认定:一是被赡养人的收入情况。包括被赡养人的养老保险、劳务收入、存款、孳息、收益等收入。二是被赡养人身体条件。如果被赡养人体弱多病,身体残疾,即使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成年子女也应支付赡养费。三是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认定赡养费起算时间应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不能仅认为被赡养人维持最基本生活即可,被赡养人生活水平应保持与之前相当的生活水平,不应明显低于之前。四是当地一般生活条件。当地一般生活条件也是考虑因素,被赡养人生活应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条件、消费水平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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