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规定,个人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无论是否属于公司员工,均属于该个人独立提供某项劳务取得的报酬,而非基于雇佣关系所取得的收入,因此,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关于个人取得监事费收入应如何征税,相关税法及总局文件并无涉及。
我们认为,在个人担任公司监事并取得监事费的场合,其履行监事职责而提供的各种监事劳动、劳务,均属于独立提供各项劳务的行为,即使其同时为该公司的员工,但所取得的监事费收入显然与其作为公司员工从事雇佣劳动而取得的收入之间存在着区别,该监事劳务及其监事费收入非因雇佣关系而产生,而是基于股东会决议的任命或者聘请而产生。因此,监事费收入应当参照董事费收入的征税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而非并入其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关于非公司员工取得的监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税,在实践中应不存在争议;但在个人监事属于本单位员工而取得的监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税,显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循。从税务机关的征管实践看,可能更倾向于以及更多地将其并入工资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税。但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并不符合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以及现行分类制个人所得税制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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