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1、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2、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受托人财产或者收受受托人财产的,以受贿罪论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方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关系,实质上是变相或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其所侵犯的客体与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存在着相似性。
但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实现国家基本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力,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该关系密切人是间接利用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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