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但未生效。
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变更系两个法律事实,必须正确区分。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向他方转让股权和他方向对方给付股权价款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股权变更则是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后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股权由转让人转移到受让人。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变更的法律原因,但并非直接原因。未经审批机构批准只是导致股权变更无效,并不能因此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也就是说,审批机构的批准不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但却是股权变更的生效要件,未经审批机构批准,不发生股权变更的法律效果。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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