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仲裁的详细程序
时间:2023-05-07 14:51:13 1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双方当事人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否则仲裁委员会不得接受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仲裁申请。

劳动法仲裁的具体程序如下:

I。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诉,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上诉应具体说明以下事项:

1、雇员方的姓名、职业、地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名称和职务2.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人的名称和地址2.仲裁委员会应在上诉后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上诉收到上诉的日期。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被告送达上诉书副本,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告应当自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仲裁庭应在开庭四天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收到代理书面通知后未经仲裁庭同意退庭的,申诉人应当被驳回,仲裁庭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调解处理劳动争议,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VI.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雇主与工人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I)因确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3)因退市、解雇、辞职和辞职引起的争议

(IV)因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引起的争议

引起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正式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不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和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纠纷,符合上述条件的,属于劳动争议。实施企业管理的公共机构与其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之间的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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