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拒签养殖场拆迁协议
如果您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或拆迁程序违法,可以直接拒签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国务院规模化畜牧业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由于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调整,以及划定禁养区,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进行综合整治,需要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造成畜禽养殖户经济损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当你拒绝签署协议时,你可能会遭遇断水断电,甚至人身攻击。面对这些暴力行为,你必须保持冷静,不要被政府控制。如果您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您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为以后的诉讼做准备。
2。在这一协议的争夺中,我们处于弱势地位,应化被动为主动,率先垂范,灵活运用政府信息公开,收集非法证据。当然,我们也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他们更有可能找出关键问题。收集政府违法证据后,可以对这些违法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在这种压力下,拆迁部门往往主动与被拆迁人交涉。我们可以让律师检查,被拆迁人肯定会得到合理的补偿。即使不能与政府协商解决赔偿问题,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继续解决。
3。如果有人申请信息公开,但申请受阻,该怎么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征得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告。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上述两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期限,规定了公民在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义务时的救济权利。结合这两条规定,被拆迁人必须善于运用信息公开的申请方式,这对监督被拆迁人的行政行为,取得协商、协商的权利有很大帮助。它是被拆迁人在维权过程中的一种常备手段。
4。请注意发送的文件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我们不应认为已经结束。对政府发来的有关文件要提高警惕,不能置之不理。收到政府有关违法建筑认定、限期拆除决定等文件的,必须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这也是政府使用的一种手段,很多被拆迁人的农场无缘无故变成了“违章建筑”,他们得不到补偿或者只能得到很少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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