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担保人为债权人偿还债务,承担起保证责任之后,方能依法享有追索权。
然而,当法院受理债务人为被告的破产案时,若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报债权,则担保人有权在其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前启动并实施追偿程序。
其次,在追偿权的行使过程中,担保人可追偿的金额仅限于其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债务总额,但同时也不得超过主债务人因为其清偿行为而获准免除的债务额度。
此外,担保人为履行保证债务所需支付的一切费用也属于可追偿的范围,但此种情况下不包括由于担保人自身过失而导致的额外支出。
最后值得留意的是,一旦担保人尽职尽责地履行了保证责任,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将情况告知债务人本人,否则一旦由于个人行为不当,致使债务人再次向债权人履行债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将无法运用追偿权,将原本应该由债务人来履行的债务转向自己负责。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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