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一般都是发放到农民手中的,但其实它是归村集体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村集体可通过村民会议、集体决议的形势安置征地补偿款,决定用于建设村民集体公益设施或开办集体企业,或者分配到村民各户。但征地补偿款只限于村民集体小组所有,乡镇、县、市等部门不得代管或支配用做其它事项。
征地补偿款的标准是什么呢?
征地补偿从耕地补偿、农业人口安置补助和对地上附着物以及所值青苗的补偿这三个方面进行。
1、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呢?
1、发公告。由当地国土资源局在将要被征收的土地的所有人范围内发布公告,告知将被征土地的村民组织及农户,告知详细征地范围以及补偿方式、安置途径等。在此通告发布后栽种的农作物以及建设的各种设施不再列入补偿范围。
2、对征地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在国土部门委托的勘测单位对将要征收的土地的权属、面积以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等进行调查后,调查结果要经过将被征土地的农户和附着务所有人进行确认。
3、按要求组织听证。当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被征地农户将对征地行为进行依法报批时,如果农户和征地相关当事人要求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听证,那么国土资源部门有责任组织农户听证。
4、上报审批。国土资源局拟定建设用地说明书、征收土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向批准机关进行报批。
5、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负责机构应在收到批复文件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土地的当地就批准征地机关、文号、征地用途和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事项、安置办法等事项发布公告。
6、进行补偿登记。在征收土地公告的期限内,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以及使用权人应到当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的相关登记。
7、拟定补偿方法并公告。在征收土地征用公告发布后四十五天内,做出对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方案并以公告的形势发出。这个公告发布的内容包括补偿方案中各种赔偿标准及支付方式、安置途径等。
8、补偿方案确认公告。根据村民对拟定补偿方案的不同意见进行修改,报由人民政府批准,然后发布公告。
9、落实发放征地补偿金。发放工作需在补偿方案获政府批准后三个月内完成。
10、交出被征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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