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未过户房屋买卖问题有哪些
时间:2023-03-30 13:30:22 24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北京农村未过户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

为了加强管理的规范这一特殊的商品交易行为,而防止房产流通中很可能会出现的各种纠纷,我国实行颁布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根据该项《条例》的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必须要去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的。但是在我国农村长期以来都没有对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习惯,因此在一律将所有权登记而作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失公平。

较高人民法院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应具备书面契约、中人证明等要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

此项规定肯定了农村房屋买卖原则上不以所有权登记未生效要件,只要求办理登记手续时才以所有权登记为生效要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的衡量标准,还是要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看其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协商一致、是否符合合同生效要件,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北京农村未过户房屋买卖中的物权是否转移

我们皆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不动产的买卖中,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也就是说,在房屋不动产买卖中,只有双方当事人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房屋登记中心显示买手人为房主,房屋的所有权才归买受人所有,物权发生转移。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即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付清了房款,房屋的所有权仍然为出卖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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