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本条是关于结婚自愿的规定。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1、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结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结婚既包括夫妻关系的建立,也包括缔结婚约。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建立,不包括婚约的缔结。我国民法典采狭义说,不认为订婚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2、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结婚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第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结婚的,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婚姻无效,申请撤销婚姻制度,对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组成家庭的,修改后的民法典规定应当补办登记。第三、结婚形成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经一定的法律手续,夫妻关系不得任意解除。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上的具体体现,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男女双方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应当由当事者本人决定。1、应当是双方自愿,而不是单方意愿。2、应当是当事人自愿,而不是父母等第三者采用包办、买卖等方式强迫男女双方结为夫妻。3、但要注意,法律要求本人自愿,并不排斥男女双方就个人的婚事征求父母、亲友的意见,也不排斥父母、亲友等第三者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和爱护对他们的婚姻提出看法和建议。
一、可以告父母干涉婚姻吗
可以。我国实行的是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干涉婚姻自由,既包括干涉别人的结婚,也包括强迫干涉别人离婚。而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不允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作为成年的男女,如果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且属于双方自愿,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自愿登记结婚的,则父母是应当充分予以尊重,而不能强加干涉的。当然,对于不愿意登记结婚的,也是一样,父母应当尊重子女的选择,不能强迫其办理结婚登记,更不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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