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主体
时间:2023-03-26 20:03:27 44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虽有规定经常居住地的概念,但是却未规定实际操作中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主体。因此在实践中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主体就多种多样,五花八门。当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部分当事人自己写下证明证明经常居住地;部分当事人跑到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经常居住地证明;部分当事人请熟人朋友作证打下经常居住地的证明;部分当事人找到当地派出所出具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当然也有部分当事人明知经常居住地在哪里却无法出具相关证明。其中以居委会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居多。确定经常居住地的主体杂乱繁多造成了当事人开展民事诉讼迷惑与困难,同时主体杂乱繁多没有统一的标准也给法院工作人员的案件审查与办理带来了相当多的困惑。

一、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中的住所

住所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一般是户籍所在地的居所。居所是实践中的称呼,就是指实际居住的场所。惯常居所是指行为人有多个居所,而其经常居住的场所。

二、如何确定经常居住地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一条规定成为了实务中确定经常居住地的标准,但是很明显这一条法律条文运用于实践中当事人和司法工作人员难以操作。当当事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当事人就要先证明自己离开了住所地,这一点还是容易证明,但是接下来要证明“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就出现了许多问题,现在中国经济发展迅速,人口流动性很大,大量人口到外地工作、打工、经商,很多人经常居住的地方有很多个,确定经常居住地就很让人烦恼,比如甲离开住所地去北京打工一年多以后发现工作不好,于是掉头跑往深圳打工,但是现在甲在深圳工作还不到一年,现在他作为被告参与民事诉讼到底该如何确定管辖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应该是由北京的法院管辖,但是甲已经在北京没有了任何联系,确定由北京当地法院管辖对法院和当事人来说都极为不便。

另外还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也遇到相当多的麻烦,比如男方甲起诉女方乙,女方的户口迁至男方家,现感情不好女方已长期居住在女方娘家,但是逢年过节女方又还是去男方家住一段时间,两家相距甚远,不在一个法院管辖区域。现在女方的住所地是否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及女方的经常居住地可否算是在女方娘家让法院纠结。其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法律规定中缺乏了具体标准,不一致该如何确定?连续居住一年该如何确定?针对此问题,笔者思考认为我们是否可以将经常居住地标准量化,比如不一致就是365天中超过多少天,连续居住一年是一年中至少在此地居住多少天。当然还可以考虑当事人对某地的生活依赖程度,但是需要具体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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