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全文4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