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信息网络活动中帮助实施违法行为的惩处措施中,某些具体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家属可通过辩护和沟通来寻求在判罚上获得适度减轻或从轻处置。
例如,若犯罪嫌疑人为初次犯罪,其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程度相对轻微,且在案发之后能够诚恳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还涉案财物或给予赔偿,同时展现出深刻的忏悔之意;
又或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其所扮演的角色为次要或辅助性质,属于从犯地位;
再者,倘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系受到他人威胁、逼迫而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之中,那么以上几种情形都将成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从而有可能导致对其处罚的适当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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