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标申请被驳回,可以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所需资料包括:1、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评审申请书;2、与本驳回复审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3、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4、商标驳回申请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果是公司)或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个人)。
如果商标申请被驳回,可以申请商标驳回复审。所需资料包括:1、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评审申请书;2、与本驳回复审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3、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4、商标驳回申请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果是公司)或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个人)。
商 标 驳 回 复 审 申 请 需 要 哪 些 资 料 ?
如果您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您可以在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的时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需要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如果您在提出复审申请后需要补充有关证据材料,请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否则,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的一项救济措施,申请人需要提供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复审申请时限内提交复审申请书、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申请书、商标图样、信封和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否则,视为放弃复审申请。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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