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一经向商标局提出即进入法定程序,经形式审查合格进入审查程序后便不能作任何修改。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确权的最终确认,它是在原《商品注册申请书》基础上的复审,因此,复审时不可以对商标作部分修改。申请人如要修改应作为新的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人所需材料: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驳回复审代理委托书》;
2、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3、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委托我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异议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者是被异议人,其它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及其他证明材料转送对方当事人,并限期作出答辩,当事人逾期未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申请人所需材料:
1、《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异议复审代理委托书》;
2、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在原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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