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体工商业领域,倘若经营者所处之环境为以家庭为单位的模式进行运营,那么此种情况下所产生的负债应由该家庭全体成员承担;
若运营方式为个人独立承担,则经济压力将落在其个人身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尽管是个人独立运作,但大部分的经营收益均用于满足家庭生活开支及成员享受,则债务也不可免除,依然需要家庭成员共同承担。
此外,当夫妻关系处于稳固时期时,若其中一方选择从事个体经营,且在此过程中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为夫妻婚姻期间共有的,那么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债务便视为夫妻共同负债,理应由夫或妻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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