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该院的不懈努力之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自愿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项费用31000元,在2007年6月30日前分期付清。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袁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境内开办了一煤矿,原告宁某受雇为其采煤。2002年8月2日,由于该矿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原告在采煤时,被矿井内的落石砸伤腿部。事后,被告及时对原告进行了抢救治疗,并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后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二级伤残。此后,原被告就原告的误工费、生活费、营养费等问题,在当地村委会的调解之下,先后达成了两份协议,被告按照协议的约定,已经分两次向原告赔付了20500元。之后,双方就原告要求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后期治疗费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4万余元人民币。
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划分责任后,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解工作。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方面差距较大,又互不让步,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困境。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之下,原被告双方最后终于达成一致,被告自愿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31000元。(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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