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属地管辖权,因其在中国领域内实施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都在中国,适用中国法,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行使权怎样确定
依照属地管辖确定行政处罚的管辖权。《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所谓“违法行为发生地”,亦称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和发现地。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属地管辖都有哪些例外情形
刑法属地管辖有三个例外情形: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实行被告就原告原则的一共有四种情况: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这两类案件强调的是身份诉讼。如果这两类人提起的是财产案件,不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则适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刑事自诉案件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当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全文7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