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又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视、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视权不履行没有后果。
行使探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利。
当间接扶养方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或者采取各种措施阻碍另一方实现探视权,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对有义务协助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
探视权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上来讲,离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那一方在探望孩子的时候,直接抚养孩子的那一方最好不要进行阻拦,对探望孩子的时间、方式也没有必要专门进行限制,想什么时候看孩子就什么时候看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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