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序号
待遇名称
享受对象
支付基数
支付标准
支付形式
支付渠道
审批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医疗费
工伤职工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金额
实报实销
基金
经办机构
《条例》第29条
2
住院伙食补贴
工伤职工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70%
单位
单位
《条例》第29条
3
停工留薪期待遇及
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按月
单位
单位
《条例》第三十一条
4
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
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劳动鉴定
《条例》第三十一条
5
转外地治疗的
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职工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单位
单位
《条例》第二十九条
6
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
统筹地区上年度月社平工资为基数,全部护理费的50%、
大部分护理费的40%、部分护理费的30%
按月
基金
经办机构
《条例》第三十二条
7
伤残津贴
伤残1至4级
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90%
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按月
基金
经办机构
《条例》第三十三条
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
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5至6级
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五级70%、六级60%
按月
单位
单位
《条例》第三十四条
8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伤残1至10级
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24个月、
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
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一次性
基金
经办机构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9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伤残5至10级
上年度月社平工资为基数: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
一次性
单位
单位
省政府办字[2003]147号第七条
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0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伤残5至10级
上年度月社平工资为基数: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一次性
单位
单位
省政府办字[2003]147号第七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时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11
工亡职工亲属
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基数,6个月
一次性
基金
经办机构
《条例》第三十七条
12
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
工亡职工亲属
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基数,
无供养亲属48个月,供养1人52月,
供养2人56个月,供养3人以上60个月
一次性
基金
经办机构
石政发[2004]16号
13
供养亲属
抚恤金
工亡职工
供养亲属
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40%、
其他人员30%,孤寡老人和孤儿加发10%
按月
基金
经办机构
《条例》第三十七条
14
辅助器具费
需配置的
工伤职工
按国内普及型标准
实报实销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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