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来,对于申请离婚的过程中增加了离婚冷静期这一环节,以确保当事人做出理智和负责任的决定。
根据该法规定,当双方已经达成共识同意办理离婚登记,且提交了所需的必要资料之后,婚姻登记机关将从受理日期开始计算计时,如果在接下来的30个自然日内,任何一方都没有再次提出异议的话,即视为放弃离婚登记申请。
相反地,如果仍有人在此期间内对离婚事宜提出反对意见,则有权撤回登记申请。
在经过30天的冷静期之后,如果当事人仍然有意离婚,那么他们需要重新提请离婚登记,并提供之前要求的所有文件材料。
在经过审查确认符合条件之后,婚姻登记人员会按照标准化流程为申请人颁发《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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