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目标优先偿还担保物的权利。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特权。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拥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者可以向船舶所有者、光船租赁者、船舶经营者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赔偿的权利,规定优先权的目标是包括工具在内的船舶。
船舶优先权如何行使
1)主动申请法院扣押船舶行使
船舶优先权人,根据《海事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的申请,依据法院的生效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请求法院对于被扣押船舶进行拍卖,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从拍卖款项中受偿。
2)通过催告程序行使
基于船舶优先权依附性及秘密性的特点,买船人很难知道所要购进的船舶是否附有船舶优先权。应买船人的申请,海事法院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60日内)主张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可向海事法院主张权利,并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
第二十一条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优先权范围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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