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代征、扣缴税款管理
时间:2023-06-07 14:24:40 4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扣缴税款包括代收代缴税款和代扣代缴税款。

代收代缴税款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很难控管的领域,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货款时依法收取税款并且代为缴纳的一种制度。

代扣代缴税款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零星分期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管,即由支付人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缴税款的一种制度。

一、办理程序

(一)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三)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是扣缴义务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不得应扣未扣和应收不收税款。

(四)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缴销有关凭证。

(五)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六)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

(七)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八)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

二、注意事项

(一)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时,扣缴义务人无权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征收税款,只能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四)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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