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现有的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对评标细则及标准的规范并不多,这给招标采购工作带来一定的被动,也加大了招标文件制作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评标方法使用细则来规范这一环节的操作行为。
现有规定不够具体
目前,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对评标方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几条: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分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款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发政委2003年8月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一般包括评标标准和方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能力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间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评标方法细则方面则没有更多阐述。
政府采购法没有对招标活动的评标方法进行详细阐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三种评标方法进行了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招标采购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现实情况发生了许多变化,因此对评标工作也提出了更多要求,无论是工程招标还是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出台相关评标方法细则或标准都应被重视。
加强规范意义大
由于国家层面没有出台具体细则,一些地方政府自行制订的评标方法细则明明违法却一直在使用。比如,一些地方推行的合理定价抽取法合理定价连续抽取法,实际上是违背招标投标法的。因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例之一,其中就包括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外,原国家计委于200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招标投标法的通知提到,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博彩确认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和确定中标人等。
此外,一些地方量身定做招标文件的案例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招标采购行业的形象和信誉。更为重要的是,对评标方法进行规范,能更好地体现国家的政策性功能,打破地方垄断,建立统一的招标采购大市场。
已经具备出台的条件
将一些部门和地方出台的被实践证明具有实用性和操作性的规定吸收进来。比如湖南省住建厅就出台了房屋和市政施工招投标的评标办法,其中详细规定,综合评估I、综合评估II、最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此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市场经济日臻完善,包括为市场经济服务的环保、节能、绿色产品的产业政策日益清晰,这些都为评标方法标准及细则的出台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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