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定债权是否为破产债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保证债权是担保债权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兩種担保物权属于破产债权:一是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二是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因此,保证债权属于第一种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范畴,是破产债权。
为了确定债权是否为破产债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保证债权是担保债权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兩種担保物权属于破产债权:一是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二是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因此,保证债权属于第一种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范畴,是破产债权。
【无财产担保债权】保证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除保证债权和抵押债权以外的债权。因此,保证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同时,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作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导致债务人债务违约,该债权也可以认定为破产债权。因此,保证债权无论是作为破产债权还是非破产债权,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总结: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债权是否为破产债权,保证债权属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范畴,是破产债权。同时,债权人作为职务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导致债务人违约,该债权也可以认定为破产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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