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游泳冠军徐田龙子与爱人在五星级酒店拍照,遭到一名工作人员的威胁,目前事件还在处理中。被威胁的处理方式可以是报警,一般会处罚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是指以恐吓的各种手段威胁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
一、世界游泳冠军遭酒店救生员暴力威胁
近日,世界游泳冠军徐田龙子与爱人在某酒店泳池游泳时遭到一名男工作人员言语粗暴对待,该男子还扬言出门就把腿劈断,且一直拒绝道歉。随后,酒店协助警方进行调解,客房经理代替这位男子道歉,后续处理结果尚未正式对外公布。
二、被威胁怎么处理
被威胁的处理方式为报警。恶意威胁的一般以行政处罚进行教育。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有实际损失并能证明损失与侵权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也可以主张经济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它方法威胁别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别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别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别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什么是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是指以恐吓的方式侵犯了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包括写恐吓信,或者其他方法如投寄恐吓物如子弹、匕首等。威胁行为既可以是直接的威胁,也可以通过暗示的方法威胁;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人的转告来威胁;还有的行为人利用公开别人的隐私来威胁。不管用什么手段来威胁,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方法和手段只作为处罚的酌定情节。如果行为人通过威胁获得了财物,则构成了敲诈勒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n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n(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n(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n(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n(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n(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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