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传唤审讯活动过程中,通常情况下需通知违法嫌疑人的亲属到场陪同。
首先,如果该违法嫌疑人的亲属在场,公安机关必须当面口头向他们阐明传唤的原委与执行地点,同时相关信息也会记录在审讯笔录当中;
其次,在亲属缺席的情况下,可用电话或短信等现代化通讯手段进行传达。
然而,如果被传唤人拒绝透露其家庭成员的联络方式或者出现了其他难以通知到位的特殊情况,此时可以暂缓通知,但相应的情况仍须在审讯笔录上详细记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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