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区直系统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7:36:40 3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0]192号)要求,为了搞好区直系统职工住房普查建档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住房普查范围是,自治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普查内容详见内政办字[2000]192号文。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自治区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普查工作于今年11月初开始,至12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从2000年11月6日—11月15日为动员、学习、培训和普查准备阶段。

1、召开区直系统职工住房普查学习班,对有关单位普查工作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并做工作动员。

2、各单位成立房普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于11月15日前报自治区房改办。

3、各单位组织全体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学习房改和房普文件,安排本单位房普工作。

4、各单位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到自治区房改办统一领表。

第二阶段:从2000年11月16日—12月10日为职工填表,单位调查取证、审核、建档阶段。

第三阶段:从2000年12月11日—15日,为各主管部门汇总和初审阶段。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房普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对各单位上报的房普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初审意见。

第四阶段:从12月16日—31日为各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房改办上报房普材料阶段。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应直接向自治区房改办上报房普材料。自治区房改办将根据审查情况和群众举报情况,对有关单位的房普结果进行重点复查。经审查无误的单位,予以通过验收。

三、表格填写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0]192号)规定填写的五个表格由自治区房改办统一印制,各单位不得复制。其中,《单位公有住房情况表》(表一)、《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标情况明细表》(表三)、《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情况汇总表》(表四)由单位填定一式2份,单位留存1份,报自治区房改办1份;《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表二)每个职工填写2份,单位1份,报自治区房改办1份。《个人住房档案》(附件5)每个职工填写1份,单位留存。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人数统一到自治区房改办购买所需表格(只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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