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的后果是会对其中一人违约,侵犯一人的合法利益,构成诈骗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房两卖赔偿首先按照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赔偿。遇到一房两卖的情形,物权归属的判断首先根据登记的情况,然后根据付款的情况,最后根据签订合同先后的顺序。
中介一房两卖被判赔房屋差价
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了首付款后,敬先生发现某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地)已把房屋另卖他人。认为对方除双倍赔偿自己定金外,还应赔偿自己新购房屋的差价,敬先生将对方告上法院。记者昨天(5月6日)获悉,朝阳法院一审支持了敬先生的主张。
2007年10月,敬先生看中了崇文区花市枣院一套价值146万余元的房屋,并和某置地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代理销售协议》。当天,敬先生支付定金1万元,双方还约定在2007年12月28日前完成过户。
此后不久,敬先生交了73万元的首付款后,开始催促某置地办理过户手续,但对方一直推托。敬先生最后获悉,某置地已把这套房屋卖给了其他人,且已经在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房价却上涨迅速。
事发后,在崇文区房管局的协调下,某置地陆续将73万元退还给了敬先生。但敬先生认为,当时他和中介约定,签协议后某置地不得将房屋再卖给别人;若违约,某置地应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房屋价格疯狂上涨,某置地还应赔偿自己买房时的房屋差价,一共15万元。
案件审理中,评估机构对类似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这套房屋在2007年12月28日时的市场价格约为163万余元。
最终,朝阳法院认定,某置地的行为已经违约,房屋涨价后,敬先生已经不可能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到同样地段、同样方位的房子,这给敬先生造成了潜在利益的损失。作为违约方,某置地除应双倍返还敬先生定金2万元(起诉时已返还1万)外,还应酌情赔偿房屋差价损失9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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