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适用于网络商标侵权行为。根据该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因此,判断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可以通过判断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来确定管辖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也可以用来判断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地。该条司法解释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1. 【网络著作权】管辖原则与网络商标侵权
网络著作权是保护网络文学、音乐、电影、电视等作品创作者权益的一种方式。在处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时,管辖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即以侵权行为发生地作为管辖依据。此外,网络商标侵权也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在网络上使用他人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益。针对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以侵权行为发生地为管辖依据,即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可以有效避免侵权行为在网络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这一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难以通过管辖原则保护被告的权益。因此,在处理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时,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被告的权益。
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和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判断原则是不同的,但都可以作为管辖依据。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则以侵权行为发生地为管辖依据。这一规定在保护创作者和商标权人的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处理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时,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保护被告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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