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身份证需要在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2、办理临时身份证需要用到的材料: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一、临时身份证的办理条件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了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申请手续;
2、在申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后2至3个月内急需使用证件的;
3、居民身份证已失效或未曾办理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一条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十三条
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临时身份证的办理,应当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公民在办理相关民事行为时,应当提交身份证,但如果出现身份证丢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那么是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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