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公安机关。该条并没有规定将不捕理由告知被害人,这无疑是刑诉法立法的一大疏漏。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捕决定时,也应将不捕理由告知被害人。主要理由是:
首先是有利于避免被害人到处上访或缠诉。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其自身合法权益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惩罚的心情比较迫切。但是检察机关不捕并不是不保护被害人,有些案件确实是由于事实或证据等方面的原因,不符合批捕条件。但被害人并不知情,不懂为什么不捕,误认为犯罪分子与司法机关之间存在暗箱操作,认为司法不公。为此,被害人很有可能申诉或者缠诉,甚至到处盲目上访。如将不捕理由告知被害人,可以赢得被害人的理解和信任,让其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这有助于平息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不至于盲目上访。
其次是尊重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体现。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5条规定,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属于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也就是说,不服逮捕决定的申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如果检察机关不告知被害人不捕决定及理由,被害人就不知道自己有这项诉讼权利,更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自己可以行使这一诉讼权利,不知道又怎么来行使申诉权呢?这分明是将被害人的申诉权隐藏了起来。实际上是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不尊重,说到底这也是被害人的知情权,应当让其知晓。
再次是有助于防范司法腐败。众所周知,检察机关执法绝大多数是公平公正的,但也存在一些执法不公正的现象。尤其在审查批捕环节,有些案件的不捕并不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而是一些人为因素干扰形成的,虽然检察机关作出不捕决定后,公安机关有复议和复核的权利,但是公检两家同为执法机关,实践中真正启动监督程序的也并不多见,如果被害人得知不捕消息后,认为这当中有猫儿腻的话,就会想方设法行使自己的申诉权来启动监督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也就置于被害人的监督之下,这必然会增强检察人员办案的责任心和公正执法的意识,有助于防范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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