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执行难”需要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时间:2023-04-25 14:22:21 2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綦江县法院代贞奎

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欠缺是产生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系统的信用制度,银行、法院、工商虽掌握了部分企业、个人的信用资料,但相关系统互不链接,信息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公开化程度不高,有的工商机关试着建立公司、企业信用体系,但对个人尚属空白,作为法院而言,亦未作好建立系统信用制度的准备,缺乏相对固定的公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平台,作为银行,掌握的市场主体资信更少,从保护客户利益角度出发,亦不敢也不愿透露客户的资信状况。这导致市场主体在交易前难以全面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增加了市场交易的风险,一部分被执行人也敢于规避法院的执行,有意逃债赖帐。因此,加强信用制度建设,是破解法院执行难的一个必要举措。

一、加强全民族信用意识的教育,提高对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特征,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活动,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宣传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对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无疑将十分重大的作用。

二、要建立和健全个人信用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只有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下,信用才能有效地实现。因此,必须加强信用立法,建立一整套个人(公司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查询、保护与失信主体的惩戒等信用法制体制。建立使失信者代价远高于守信成本的惩治制度,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让不讲诚信的人受到惩罚,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作法,给予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和个人较优惠的存、贷利率,以及给予信用等级高的公司、企业在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上的优先权利等。

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首先,在国家未建立信用制度前,法院应积极作好相关准备工作。建立信用体系,必然要弄准信用主体的姓名或名称,以防资信与主体的错位,在我国,企业重名的现象很少见,但人名重名却很多,这对建立信用体系建立很不利。每个人出生后上户口时就会获得一个身份证号码,而且在换发第二代身份证前,各地公安机关对身份证错号、重号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是比较准确的、一般也不发生变化,裁判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自然人)和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码,有利于今后的信用体系建设。其次,各级法院应建立互联网站,在网站上设立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的信息平台,将这些当事人欠债的法律文书、履行情况在互联网上动态公示,为公众查阅提供方便,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构成威慑,减少潜在当事人的交易风险。当事人履行完毕的及时予以删除,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比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成本低,效率高,便于公众查阅,效果将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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