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证人的,可以用证人证言来证明讨债人存在软暴力;也可以采取录音,摄像,拍照当方式来进行取证。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不必拘泥于一种形式,合法取得且有证明力的证据都会被采用。
一、录像取证的注意事项
(一)录音设备的选择
现在许多的电子数码产品都能够录音,比如说手表、录音笔、MP3、MP4、照相机、摄像机、手机等等。当事人应当选择录音较为清晰、录音续航能力较强的录音设备。在录音过程中,若担心一个电子录音产品会发生故障,可以使用两个同时进行录音。手机通话录音,要选择全自动录音的软件,以保证录音的完整性。
(二)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时间上,要尽早取证。越早进行录音取证,取证的对象越无防备的心理,特别是在初次“协商解决(我方可以假意提出)”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倘若初次录音失败,或者我方起诉之后再录音,取证对象可能会从有利其本身的角度进行协商。
地点上,要保障录音清晰可辨。录音地点的选择,应该尽量选择较为安静,能够保证双方对话较为清晰可辨的场所。电话录音,还要注意选择信号好的地方打电话。
(三)录音取证的方式
录音取证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为面谈录音,二为电话录音。
面谈录音的方式有时会更加有利于取证,因为电话录音时,当商谈出现争端,对方可能会直接将电话挂断;而当面商谈,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追问下去。
(四)录音取证的具体进行
为便于录音取证,我们可以以“协商”等较为合理的理由去面谈并录音。商谈前,我方应事先研究并归纳出希望对方承认的相关事实,以便在商谈中相机进行引导。
1.协商过程中,务必交代谈话时间、地点、谈话者身份。注意,要用较为自然的方式明确对方身份情况,以免对方察觉。如有律师协同,最好以员工的身份陪同,且服饰方面律师应当与当事人的相当;
2.协商时,要尽可能地明确相关案情发生的时间、人物、地点、起因、经过及结果;
3.如果我方手头上有部分相关案情的证据,在谈话时应注意将谈话内容与我方手头上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之一;
4.我方应提出事先准备好的相关问题,尽量引导并促使对方说出相关事实,或者我方说出,对方承认;
5.谈话内容尽量简洁,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不得采用要挟、威胁等语气商谈,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不合法,而使法院不予采信;
6.要着眼于事实方面的确认,不必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7.录音过程不要间断,否则可能认为有剪辑。还要注意控制谈话时间,只要确认了相关的案情要点即可,最好有结束语如“那就这样吧”、“再见”“我们回去再考虑考虑”;
8.为便于法官明确录音内容,我方应将录音整理成书面的文字材料、录音证文件(如果录音文件较为特殊,需要将录音播放器一同刻成光盘)一同作为证据提交至法院。
(五)公证的录音取证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并出具公证书,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二、录音材料怎么给法院提供
录音也是证据的一种,提交时要拷贝到光盘上一式几份,然后整理出来录音说话的内容也一式几份提交,也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真伪如果对方否认由对方申请鉴定来证明。在诉讼实践中,如果要使用录音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即录音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本案中刘某出具的录音是其手机中的录音,也当庭使用手机进行播放,录音连贯、真实。二是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在审判时主要采用自认和公证两种方式。自认是当事人一方提交电子证据时,通过庭审现场操作演示,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则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双方都认可证则主要指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公证的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和保管。通过公证的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和保管。对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无需再出示原始载体,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具有高度公信力、证明力。录音材料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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