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音没做鉴定可以作为判刑依据吗
关于通过录音是否应当进行鉴定这一问题,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无十分清晰的规定。
法律条文明确指出,录音以及其他类似形式的视听证据在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时,必须经过充分核实其真实性后方可在法庭上采纳。
如有必要对录音进行鉴定,该当事人可依法提出申请。
录音以满足以下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录音所针对的对象应为当事人本身;录音的内容须保持完整无缺;第三,未经任何技术处理手段进行增减或篡改;再者,获取录音的手段应该合法合规且不应侵犯他人隐私权;最后,录音必须反映出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并且应保留原始存储介质等关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录音笔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在实践中,录音笔录制的音频文件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录音过程尽可能保留原始设备或载体;
2.录音内容不可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3.在司法诉讼中,录音不能单一地作为主要证据来使用;
4.当事人提交至法庭的录音证据必须未经剪辑、修改或伪造,能够很好地体现前后顺序以及其中传达的信息内容,并且这些内容没有被篡改过,具有相当的准确性、连贯性以及客观真实性。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的内容,对于那些经过其他形式的证据加以验证,并且选用了合法手段获取到的、毫无疑义的视听资料或者对视听资料进行核实无误后的复制品,人民法院理应确认其应有的证明效力。
还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证据都需要经过严谨的查证,并且确认属实之后,才可能成为法院认可的认定事实的素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n证据包括:\n(一)物证;\n(二)书证;\n(三)证人证言;\n(四)被害人陈述;\n(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n(六)鉴定意见;\n(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n(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n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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