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告环保局“不合规矩”败诉
时间:2023-06-07 20:23:46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空气污染橙色预警期间未开油烟净化器营业被罚5万元

未开油烟净化器而被环保部门罚款5万元,认为对方未对环境数据监测就认定污染环境,且开出最高罚款单的执法行为不当,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通州分店将通州区环境保护局推上被告席,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此案昨日在通州法院开庭,通州区环保局局长出庭应诉。经审理,法院当庭驳回原告起诉。

餐馆:处罚不当不缴罚款

今年2月20日,全市启动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次日升为橙色预警,通州区环保局随即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2月22日,执法人员发现原告在正常营业情况下,存在油烟净化器未运行、油烟直排的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为此,区环保局于5月30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罚款5万元。目前原告尚未缴纳罚款。

原告认为,在检查中,他们当即打开油烟净化器,积极采取措施完成整改,且违法时间很短,可对方仍做出处罚。此外,被告检查手段不符合规定且处罚过重,至今并未提供原告方排污的油烟污染物是否超标,仅凭肉眼观察及主观臆断原告排污污染大气环境,情节严重,依据不足。且被告并没有给原告一个改正的机会,直接按照最高额5万元予以处罚明显不当。

环保局:餐馆违规行为较恶劣

昨天上午,通州区环保局局长裴志刚、副局长徐晓云和一名代理人共同出庭。裴志刚局长是首次代表通州区环保局到通州法院出庭应诉。

裴志刚答辩称,原告属于大型餐饮企业,在正常营业状态中却没有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导致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环境,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主观过错较大。被告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并对负责人进行询问,确认其违法事实。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告知,并根据原告的申请组织了听证,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裴志刚特别指出,原告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橙色预警期间,为应对空气重污染,全市采取严格的空气污染应对措施,而原告作为本地区较大型的餐饮企业,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且给环境造成的危害较大。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综合考虑原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污染程度、社会影响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故对原告作出高限罚款处罚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充分。

法院:

原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等相关规定,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管理不以超过排放标准作为必要条件,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即可认定存在违法行为。被告依据原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妥。

《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结果,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本案中,被告综合违法行为发生时正值空气严重污染、预警级别提升的特殊时期、原告作为本地区较大型餐饮企业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等因素,在法定裁量幅度内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行政处罚程序 最新知识
针对餐馆告环保局“不合规矩”败诉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餐馆告环保局“不合规矩”败诉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