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规定停止侵害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
(一)停止侵害
当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仍然处于继续状态时,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责令加害人停止侵害人身或财产权的行为。这是一种基本的侵权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可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害后果的继续扩大。如果侵权行为尚未实施或已经施行完毕,则不适用此项责任形式。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排除妨碍
当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无法正常行使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该妨碍首先应当是实际存在的,例如在房屋修建中违反规划,影响了他人的采光,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排除妨碍。对于可能出现的,有对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危险的妨碍,则不适用本项侵权责任,而应适用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其次,该妨碍应当是不法的,即对人身、财产权利构成妨碍应当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是合法行为则无权要求排除妨碍。如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所,被监视居所人无权要求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当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或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时,处于危险中的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因为侵害后果并未出现,应该说消除危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权责任,但消除危险可以事先阻止事实损害的发生,其意义比发生损害后要求赔偿意义更为重大,对于很多损害而言,事后救济手段是无法弥补损失的,例如对人身伤害致残,其后果是不可逆转的,任何的赔偿均不能帮助受害人恢复健康。鉴于危险虽未给他人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后果,但如果放任危险存在下去,将不可避免导致损害的发生,处于危险中的人有权要求消除危险。比如甲设置的广告牌即将坠落,对行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行人可以要求甲进行修缮,排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当侵权行为人没有合法依据,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物的追及权的表现形式,根据民法理论,无论物权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其所有人均可要求物的占有人进行返还。
(五)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财产遭到损坏或形状改变,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对受损财产进行修复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回复到原来状态。例如甲在承租乙的房屋期间,对乙的房屋进行了改造,乙就有权要求甲对其房屋进行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当侵权行为人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当给予赔偿。所谓赔偿,就是以金钱方式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弥补。一般而言包括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以及精神损害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