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怎么处理
时间:2023-04-21 20:02:16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卖房人看到房价上涨后拒绝卖房,属于民事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废止。

这三种违约结果是由买房人选择的。因此,买房人可以不要卖房人返还定金,而要求对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二、定金分为几种

定金分三种,“解约定金”不能签定金通常分三种:成约定金、履约定金和解约定金。成约定金是为促使双方签订合同而交的定金,履约定金是保证买房人履约而交的定金,这两种定金方式比较常见。

解约定金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卖房人双倍返还定金就可以解约,这对卖房人有利,因比比较少见。如果约定了解约定金,买房人就不能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了。

三、两种情况下,法院不能强制过户

首先,看房屋有无抵押,有抵押的房屋须在征得抵押权人(通常是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过户。

其次,经济适用房、央产房等上市受限的房屋不能过户。

因此,如果买的是这两种类型的房,客观上不能实现过户,法院也就不能支付要求继续改造合同的请求,即不能强制过户。四、应对卖房人毁约“借口”

1、借口一:买房人违约在先

对于指责买房人没有按时支付首付款等违约行为时,法官首先要查实,其次衡量这种违约是否会导致卖房人违约。

如果买房人只晚交了一两天的房款,就只是轻微瑕疵,不足以让卖房人拒绝履行合同。但反过来,如果买房人确实延迟10多天付款,就有可能给卖房人造成重大损失,卖房人毁约也就可以理解。

在这里提醒买房人,要注意按时履行合同约定,且在与对方谈判的过程中要留下录音证据。

2、借口二:配偶对卖房不知情

有些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配偶对卖房不知情,就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所以卖房人以这种作为借口来毁约的情况比较多。

再者,买房人也可以提供在看房或签约时,卖房者配偶在场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这样,法院就可以查清真实情况,从而做出判决。如果因为配偶不知情导致合同无效,买房人还可以向卖房人追讨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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