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过程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概括为两大种类:行政行为缺乏合法要件的和行政行为本身不合理不公正的。
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一个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作出该行政行为所适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过程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主体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概括起来为两大种类:行政行为缺乏合法要件的,如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本身不合理不公正的。满足以上条件,应当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是: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1、《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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