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师起诉拆迁纠纷的程序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的,只向人民法院提起房屋补偿诉讼的,未经行政机关判决的安置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两种情形。一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搬迁期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拆迁双方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撤回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仍不满意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执行裁定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裁定。裁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内容为《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对行政裁决有合法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是否存在越权、滥用职权等。
我们提醒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拆迁双方没有仲裁协议,如果一方或双方反悔,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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