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不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列入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一)用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执行的;(二)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瞒、转移财产等方法避免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命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六)如果其他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有效的法律文件的定义。不信任的人不是永久的,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几项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应将其相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删除:(一)全部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的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确认执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执行。
失信人要限制多久
失信人要限制的时间:
1、被限制的时间一般为两年。
2、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期限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3、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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